刺杀小说家中国电影数字化表演初露锋芒

电影表演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表演,“电影表演美学并非表演自身之事,而是关涉政治、文化和电影工业的‘动力学’关系,是集体有意识与集体无意识的‘合力’作用结果。”[1]它并不仅仅指代电影作品中来自演员的表演,即将演员个人形象融入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塑造与表演,并不仅仅关涉演员与角色间的契合度以及演员自身表演专业水平。电影社会学家格雷姆·特纳指出:“电影被作为文化产品和社会实践来研究,不仅对其本身有价值,而且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文化系统及其运作过程。”[2]这即意味着,电影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电影文本与社会泛文本之间互为形塑关系。一方面,电影文本中的故事与世界往往来源于现实生活,反应一定的社会现实、意识形态及价值取向;另一方面,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作为大众文化进行信息传递的媒介,在某种意义上对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具有建构作用。演员表演作为电影表意系统中的方式与环节之一,结合电影影像的视觉画面及声音等元素,以一种最直观的方式使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感受银幕上的影像,并触发观众的情感体验,引起观众的情感共鸣,观众在此过程中作为不同于创作者的主体,参与电影意义的建构。同时,演员表演所产生的意义不仅在于在电影影片叙事中塑造角色的范围之内,深入人心的银幕形象塑造以及明星机制使其所产生的意义能够延伸至银幕和影院之外,其影响甚至可延展至文化产业及社会生活层面。

“正如巴斯库姆(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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