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搬上银幕,作品改编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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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鬼吹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为例

作者

毛志远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编辑

墨客

在电影出品方获得小说改编权、摄制权的情况下,出品方是否可以为了拍摄电影任意改编小说而不受限制呢?

裁判要旨

改编者获得了合法的改编权,即视为原作者允许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依然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如果改编的结果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则这种改动有可能歪曲、篡改原作品,进而侵犯原作者的人身权利。

案情简介

年,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小说《鬼吹灯》,小说主要讲述三位当代摸金校尉,为揭开部族消失之谜,利用风水秘术,解读天下山川脉搏,寻找失落在大地深处的龙楼宝殿。年,张牧野将小说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起点中文网。

之后,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者公司”)通过层层权利转递,合法取得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在电影电视方面的改编权、摄制权等,并联合中影公司、乐视公司共同投资、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由于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的题材、故事背景以及人物性格做了较大的改编,张牧野认为相关改编歪曲、篡改了作品,遂向法院起诉梦想者公司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和声望。

一审法院综合以下四个方面:(1)被告已经获得改编权的合法授权;(2)改编作品必然要对原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3)原作品小说已经发表,社会公众不会对小说的内容、观点造成误解;(4)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改编者更多的艺术创作自由。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1]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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